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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加强会员服务保障工作,本着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服务宗旨,根据《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会员类别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自律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研、教育、设计和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有资格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享有优选权、优惠权;

四、有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自己要求的权利;

五、有取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维护行业利益及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在每年的大会上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不履行义务、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会员,本协会将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会籍。

三、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将自动丧失本协会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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