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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为了提高公众对艾滋病危害的认识,更有效地唤醒人们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世界卫生组织1988 年1月确定每年的12月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各国在这一天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世界卫生组织在当前毒品日益泛滥、艾滋病快速增长的严峻形势下,呼吁世界各国充分重视吸毒和艾滋病问题,动员各国人民携手战斗,禁绝毒品,远离艾滋病的危害。

    ◆◆◆ 易制毒日常管理问答 ◆◆◆

    问1: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中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答:为方便企业和个人,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过程中规定了大量便民措施,主要有:

    (1)个人购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2)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或运输证明。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4)特殊情况无须办理运输证明。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5)当场备案和一次性告知原则。公安机关受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申请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6)特殊情形无须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7)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出口国际核查后核准。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出口手续。

     

    问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问3: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问4: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问5: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6: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问7: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向哪个主管部门办理?

    答: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备案时限是“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所谓“生产之日”,是指生产活动开始之日,也就是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开始生产之日,而不是产品出产之日。只要生产活动开始了,企业就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一是生产的品种,也就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哪个或哪几个品种;二是生产的数量,包括年产量、现有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等数据。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生产品种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的说明。

    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问8: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问9: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这里有三点应当注意:

    (1)备案的时限,是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

    (2)备案的内容,是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经营的品种,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品种,同时经营其他非管制品种的不包括在内。经营的数量包括年销售数量、上年度销售量等情况。主要流向,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等。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3)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有所区别。其中,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重要性,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制相对严格,因此,规定了比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更高的管制级别。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用面广、量大,放在基层主管部门监督管制,在地域上以及管理上对企业经营和个人使用这类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相关手续更为方便。

     

    问10: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问11: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审批后领取购买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根据购买单位性质的不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其中,申请单位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如学校、科研单位等,应提交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5条规定,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以上材料应当是副本和复印件或者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单位收到并核对材料后留存复印件。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合法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证明,也即由购买单位自行出具的购买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的书面证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该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当是原件。

     

    问12:不需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有哪些情形?

    答:《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该情形具有以下条件:

    (1)须是医疗机构,即医院、保健院、诊所等合法医疗机构,其他单位不属于医疗机构的,不在此条款中。

    (2)须具备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即须是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持卡使用单位,无该卡的单位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3)须是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问1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条例》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规定,备案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属于经营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副本和复印件;属于其他组织的,提供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个人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公安机关核对,复印件用于留存。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为原件。这是所有购买人均需出具的。购买人为单位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购买人为个人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签名或者盖章。

     

    问1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何种情况不需办理购买备案手续?

    答: 《条例》规定了购买特定品种的易制毒化学品时,不需办理购买备案的例外条款,这就是对于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其中,“少量高锰酸钾”,是指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累计在50公斤以下的,其用途必须是个人自用,不得用于经营。这是考虑到高锰酸钾是百姓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卫生消毒用品,在许多家庭中甚至属于必备用品,虽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消毒替代品出现,但由于其物美价廉,许多家庭还在使用,故规定了不需办理任何手续有条件地购买的例外条款。

     

    问15: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 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履行下列义务:

    (1)凭证销售的义务,也即所有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都应凭购买方的购买凭证——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不得无证销售,也不得超量和超品种销售。

    (2)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保存销售记录备查的义务。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对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予以如实记录,并且应对销售记录保存2年备查。

    (3)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后进行售后备案的义务。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售后30日内备案。备案应提供规定材料和情况。

    (4)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等非现金形式交易的义务。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经营企业应当使用银行账户等非现金形式交易。

     

    问16: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履行三项义务:

    (1)查验有关证件,包括查验购买人的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查验委托文书时,应注意该委托文书是否载明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2)留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营单位对上述证明材料查验无误的,应留存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日后核查。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报告可疑情况。经营单位在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问17:经营单位查验证件时有困难的,应如何做?

    答: 经营单位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经公安机关核实后方可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对于查验不明的证明材料,不得蒙混过关,或者故意不查而放任使用虚假证明进行交易,凡发现因查验不严致使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一律严惩不贷。

     

    问1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答: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2)跨直辖市的市界运输的。

    (3)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问19: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答: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

    (2)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

    (3)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

    以上无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情形,主要是运输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在一定数量以下的。这一是考虑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数量较少;二是考虑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和麻黄素单方制剂已纳入麻醉药品渠道供应,管理相对严格,为方便经营和使用,就不再办理运输许可证。其中:

    第一种情形是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其要求须是数量在100克以下;

    第二种情形是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专指每瓶50克和每瓶100克两种规格,按照麻醉药品渠道供应的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麻黄素;

    第三种情形是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或者注射剂1.5万支以下,其数量标准须是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即3件),麻黄素注射剂须在1.5万支以下(即5件)。

    具有以上情形的,还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醉药品调拨单。超过数量的,即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

     

    问20: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由谁负责申请?物流中心、运输公司等承运人可否申请?

    答: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应当由谁申请,或者说谁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的义务主体,有些人认为在《条例》中规定得比较模糊。为进一步加以明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申请的义务主体是货主,即货物所有人。具体到易制毒化学品买卖的双方,销售方和购买方谁是货主,应当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方式所确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状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由卖方送货上门的,运输过程中卖方为货主;买方自行提货的,则买方负责运输,此时买方为货主。当然双方也可约定由谁负责运输。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义务主体不包括承运人,也就是说,除买方和卖方外,任何第三者都不承担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义务。但对于具体的运输业务,货主本人或者其业务员可直接申请,也可委托他人如承运人代理申请。运输公司、物流中心等承运人可作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申请的代理人,代为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问2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时,根据货主身份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其中,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派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同时,货主还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者均为单位,除少量药品制剂允许个人携带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不允许个人购用,因此,也就不存在个人运输的问题。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购买后运输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申领运输许可证。

    至于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购销和运输办法》第18条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审批机关主要是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问22: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哪一地区公安机关管辖?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谁签发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答: 这是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公安机关之间的地区管辖划分问题。根据《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那么,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发就由货物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货物运出地也就是货物所在地。

    货物从哪里起运,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就从哪里办理。这与货主所在地不完全相同,有的货物可能与货主位于同一地区,有的则可能不在同一地区。无论货主在哪里,都不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理地点,即以货物所在地为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到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受理和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货物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不负责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问2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答:《条例》对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审查形式上,首先,是书面审查,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者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

    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

    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其次,是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也即实质审查,实地观察、验证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可以确定被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实地核查,既包括对申请人公司、企业存在情况的核查,也包括对申请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运输工具、发货地等情况是否真实并符合国家规定情况的核查。

    将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既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又能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性。

     

    问24: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答: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在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负责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立法上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应当适当宽松,在许可机关的级别上降低,审批的时限也相应缩短,从10日减为3日。 作为许可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然进行审查,主要是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样,在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

    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

    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审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是否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在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问25: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在运输前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对于该运输备案,应当明确三点:

    一是该备案是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前,具有某种许可的性质。

    二是办发机关是货物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方便了货主。

    三是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办理时限很短,方便了货物运输,同时也约束了审批机关。

    对于这种备案,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鉴于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是备案而非许可,那么,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审查?是审查后才予以备案,还是见材料即备案?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不予备案?这是《条例》未予细化,但实践中应当明确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对于备案也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因此也应当进行审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对于备案材料的审查形式,也以书面审查为主,公安机关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

    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

    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审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材料时,是否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但在一天内完成所有上述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是个考验,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提高效率、服务群众的精神按规定完成工作。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疏于审查,造成滥发备案证明的情形,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

     

    问26:汽车蓄电池标准液(也即汽车电瓶液、电解液)是否列入管制,运输是否需要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答:在《条例》执行过程中,有不少地方遇到了混合物是否列入管制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汽车蓄电池标准液,也即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一些地方的公安禁毒部门还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请示。根据公安部的答复,对汽车蓄电池标准液暂时不予管制,运输也不需要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详细如下:

    (1)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最终产品电瓶液不予管制。汽车蓄电池标准液(电瓶液、电解液)是80%~90%的浓硫酸加水及铁、砷、氯等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混合后以37%的稀硫酸为主,主要用作汽车蓄电池的添加液。考虑到汽车电瓶液、电解液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面广量大,如果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范围,将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同时,就执法实践看,也尚未发现有汽车电瓶液、电解液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的案例。综合以上因素,暂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不予管制。因此,购买和运输汽车蓄电池标准液均不需要办理备案证明。

    (2)同时要加强对硫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为名进行走私贩运硫酸制造毒品的活动。

     

    问27: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哪些?个体运输户等可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承运人,也就是受委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人。谁可成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承运人,个体运输户甚至个人能否成为承运人?

    答:《条例》除对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资格要求外,对运输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那么可以认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包括:

    (1)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单位。例如,公路、铁路、民航、水上运输公司、货运站、物流中心等。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运输户、个人等。对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允许个人购买使用的,应当允许个人自行运输,也应当允许个体户或个人为他人提供承运。

    (3)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也即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10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承运人有资质的要求,即对以上10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但对于少量试剂装的盐酸、硫酸和药品制剂装的高锰酸钾是否必须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实践中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对于运输人能够随身携带或自行运输而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不必要求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问28: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应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货主或承运人还应当注意:

    (1)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

    (2)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4)保证运输安全,承运单位还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问2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的条件,是一家依法设立、正常经营的企业,符合工商管理并参加企业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就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已和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同步正式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部分,必须同时符合对外贸易的普遍性规定。相比从前的管理,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已由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守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方便了更多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这种备案登记是一种程序性登记,本身不对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障碍。

    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般而言,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只需通过这项备案程序即可获得主体资格。但是对于麻黄素等重点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则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由核定企业经营。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条例》第17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因此,如果进出口经营者是出口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则经营者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如果是经营其他厂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从事出口活动,则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且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除此基本条件外,经营者还应当满足其他对经营活动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经营者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则或条件。达不到这些要求,将可能导致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从而失去经营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②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④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情况;有条件的,可与商务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问30: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问3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9)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问32:哪些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商务部公布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发5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分别是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硫酸和盐酸。

     

    问33: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答: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问3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特殊管制措施?

    答: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金三角地区被用于制造毒品,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规定了部分特殊管制措施,主要有:

    (1)将向缅甸、老挝这两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到了58种,具体增加的品种有17种:二氢黄樟素、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

    (2)原则上禁止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对确需出口的,必须经缅甸、老挝禁毒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出口。

     

    问35:如何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答:(1)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即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年度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后核准。

    (3)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年度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手续。

     

    问36: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答: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问37:目前进出口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有哪些?

    答: 《条例》规定,对23种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但在实际进出口中,目前对应的是41个具体品种(具有单独的海关编码)。如果将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可能存在的盐类计算在内,则有可能更多。具体品种目录有:

    第一类(30种):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硫酸麻黄碱、消旋盐酸麻黄碱、草酸麻黄碱、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硫酸伪麻黄碱、盐酸甲基麻黄碱、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去甲麻黄碱及其盐、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其他麻黄浸膏粉、其他麻黄浸膏、药料用麻黄草粉、香料用麻黄草粉、其他用麻黄草粉、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1-苯基-2-丙酮(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黄樟油、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麦角新碱、麦角胺、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麦角酸;

    第二类(5种):苯乙酸、醋酸酐(乙酸酐)、三氯甲烷(氯仿)、乙醚、哌啶(六氢哌啶);

    第三类(6种):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丁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氯化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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