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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宗旨

(一)会员是协会的基础。发展会员,做好会员注册和会费收缴工作,是协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支撑。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三)会费将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监事单位:5000元/年;
(六)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七)事业制单位:按上述对应标准的50%交纳。


三、会费管理

(一)会费支出范围
  协会会费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支出。
  1、事业费支出。用于协会开展行业宣传推广、网站管理、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学培训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2、会议费支出。用于协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论坛等。
  3、办公费支出。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购置设备、书籍、资料,订阅报刊等。
  4、印刷费支出。用于文件、资料、杂志、会讯等印刷及稿费支出。
  5、工资补贴支出。用于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
  6、其他合理开支。
(二)会费缴纳时间
  1、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2、凡上半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应全额缴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新会员,按当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收取
  1、会费收取。由协会财务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收入、使用应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每年定期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3、协会账号:
       收款单位: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打浦支行
       账    号:03493600801054967

(四)其他
  1、会费管理由协会财务部负责并解释,市场部配合。
  2、会员无故未缴纳会费的,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处理。
  3、本办法自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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