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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品仓储管理——管理规程及工作流程[2017版]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定置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定置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物品定置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自有储存设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等。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外部的安全距离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或者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15346-2012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委公告2015年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2015]8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沪府办发[2016]25号)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3.3定置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的储存物品进行规定品名品种、限定数量、限定具体储存场所的管理过程。
  3.4隔离储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3.5隔开储存(S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3.6分离储存(Detached Storage)
    在不同的建筑物内或远离所有的外部的建筑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3.7禁忌物品(Incompatible Materials)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3.8小包装化学试剂
    指符合《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GB15346-2012,且内包装的包装单位小于等于5000ml或5000g,且同一品名物品总容积或质量不超过20L或20kg的化学试剂。
  3.9国家、上海市管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
    指国务院各委、办、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限制、监控等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监控化学品名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4.仓库建筑要求
  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持有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取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甲、乙类仓库等)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丙类及以下仓库等);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且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仓库应当取得当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
  4.3 2006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局或区县局)的安全“三同时”审查批复文件。
  4.4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取得属地公安治安部门或相关专业协会的技防验收意见书。
  4.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等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节的要求。
  4.6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防范措施应当符合《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2-2005第5节的要求。
  4.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之间、专用仓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
  4.8仓储经营企业的生活区与仓储区域之间应当设置围墙或围栏等物理分隔设施,对进入储存区域人员、车辆、工具器材等实施管理。储存区域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四牌一图、安全标志。
  4.9露天堆场与其它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第4章的要求。

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定置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下发的《定置管理手册》的要求,根据以往储存物品品名和数量以及预期储存合同,制定每座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储存物品配存计划。储存物品品名应当包括企业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自有储存的品名内容。
  5.2 储存物品配存计划应包括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计划储存的数量、储存仓库号和货位编号、储存物品的应急措施文件等。原则上仓储经营企业或经营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企业允许专用仓库中设有不超过三分之一防火分区数为机动仓间,用于企业经营品种变化较多且总量较少的物品,但是禁忌物品不得混放。生产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得设置机动仓间。
  5.3 配存每座仓库及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储存数量不得超过GB15603的规定。但采用货架储存形式的除外。
  5.4 国家明令禁止经营流通的危险化学品、《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全市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爆炸物(属于GB30000.2-2013分类的)等物品,严禁列入物品配存计划和《定置管理手册》。试剂类危险化学品不属于上述管控范畴。
  5.5 企业应当按照《定置管理手册》初步确定的配存计划,定品名、定数量、定货位。应将每个防火分区的配存计划的定置图表等张贴于每个防火分区的主要入口处。
  5.6 专用仓库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按照GB50016、GB6944的分类进行配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参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5.7 每个防火分区中应当配存相同类项、性质相近的物品储存,禁忌物品严禁混存。按照GB15603附录的储存禁忌配置表的规定进行配存。小包装化学试剂且采用货架储存方式除外。
  5.8 库内储存的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不同品名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配存为一垛。小包装化学试剂应当采用货架储存,储存的小包装化学试剂下设置防二次泄漏的托盘,托盘的材质不应与储存物品的性质发生化学反应或溶融,托盘容积应大于所储存的最大一个容器的容积。不同危险性及禁忌类别的小包装化学试剂应当分托盘、分层、分档、分货架分开储存。
  5.9 当原制定的《定置管理手册》的配存计划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在变更储存物品进入仓库之前重新编制配存计划,并向属地安监部门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申报备案。未经定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储存在企业仓库中。
  5.10 企业宜采用计算机信息配置管理系统实施定置管理。进入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外包装应有包含产品信息的条形码或电子标签,仓库出入库需要采用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条码采集或电子标签实时进行出入库管理。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要求
  6.1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与储存的物品火灾危险性应当匹配。
  6.2 仓库的储存场所宜采用明显的标识划出定置储存的区域范围,并标明货位编号。每列堆垛不宜超过二个标准垫板的宽度,堆垛之间按照要求留出0.3-0.5m垛距;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堆垛与墙、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堆垛顶部与楼板、照明灯具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3 剧毒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剧毒品仓库中,实施库门双锁、双人收发和双人保管的制度。
  6.4 遇火遇热遇湿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5 各种气瓶、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受热易发生气化或膨胀的物品等不应露天堆放;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流散等安全要求。
  6.6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7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氧化性物质、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6.8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性物质混合贮存。
  6.9 具有还原性的氧化性物质应单独存放。氧化性强弱不一样的氧化性物质不得混存为一垛。
  6.10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11 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禁忌物品共存。
  6.12 甲类自燃物品、甲类遇湿易燃物品、硝化棉(硝化纤维素)、硝酸钠、硝酸铵、硝酸钾等必须储存在独立的仓库中,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同一幢仓库中。储存该类物品的仓库应安装有泄压、抑爆、灭火、降温、防雨、防曝晒、防腐和防流散等相应安全设施。
  6.13 储存有机过氧化物或其他对储存温度有要求的物品的仓库应当配置有温度控制系统,储存温度应当满足储存物品的要求。
  6.14 气体应当储存在专用仓间内,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其中氧化性气体、毒性气体禁止与易燃气体贮存在同一个防火分区中。
  6.15 消防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得贮存在同一个防火分区中。
  6.16 易燃物品、氧化性物品、剧毒物品的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m。采用货架方式储存的除外。
  6.17 同类项不同品名的物品堆垛之间应当保持垛距。
  6.18 库房顶部安装的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堆垛或货架之间的通道上方。
  6.19 库房中安装的照明灯具、通风设施的电气开关和配电箱应当安装在库房的门外,并设置防雨措施或采用防雨型式。

7.管理要求
  7.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区域的入口处应当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四牌一图 (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
  7.2 在每个仓间的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定置安全管理信息、仓间定置物品名称一览表及货位分布图、定置物品储存实时示意图、定置仓库安全要求及安全标志。定置图表的形式和要求见附件。
  7.3 每组相同品名物品堆垛前应当有中文的货物信息标识(不限于以下的各种形式:安全标签、货位卡、桩脚卡等等)。货架储存形式可在相同品名物品的层或货架上设置中文的货物信息标识。

8.仓库安全设施
  8.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品名、类项、危险性质、灭火方式等特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和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8.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根据储存规模的大小设置和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水源设施。
  8.3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区域或厂区应设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适应事故应急需要。
  8.4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2015年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等标准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
  8.5 储存物品涉及国家、上海市管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9.其他
  9.1 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对本规程进行解释。

10.附件
  10.1 危险化学品仓库定置安全管理信息
  10.2 仓间定置物品名称一览表
  10.3 货位分布图、定置物品储存实时示意图
  10.4 定置仓库安全要求及安全标志。

 

  图样1
  

  图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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