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制定并实施“源长制”。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源长制”作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部署和检查,确保“源长制”落实到位。 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 建立危险源长,可以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和联系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明确辖区内每一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源长,并建立相关台账。 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