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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信息>政策法规
四部委完善石脑油等消费税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3/15

  财政部网站15日消息,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政部、央行、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作出调整。

  财政部指出,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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