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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信息>政策法规
国资经营将获特殊授权
发布时间2003/9/16
    全国人大财经委《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刘仪舜日前在有关会议上透露,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各级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在未来经营运作中将被授予一些特殊权限。但这些特殊权力,必须等《国有资产法》出台后依法行使。
    刘仪舜说,根据起草完成的《国有资产法》,这些特殊权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这些公司的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不受《公司法》中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这一条的约束,这是国有控股公司特殊企业法人性质决定的。
    
    二是这些公司经营的股权收益不再重复纳税。比如,当国有企业按税后利润将国有资产的红利上缴到这些国资经营公司以后,国资经营公司将不再对这些红利缴纳所得税。
    
    三是这些公司的依法所得,即从子公司收缴的红利以及资产变现收入不上缴国库,而是留在各级公司用于直接再投入。这是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  “税养财政,利活企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
投资体制的改革。
    
    四是这些公司可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净资产作抵押,在国内外举债。
    
    刘仪舜强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一无行政管理权,二无行业管理权,仅仅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与其他非国有的国内外投资者一样按《公司法》行使出资人的三顶事权,即人事权、收益权和重大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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